曾擔任海珠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副主任的許某,在警方查處以男子楊某林為首的廣州特大酒托詐騙團夥之時,為犯罪團夥通風報信並收受賄賂2.5萬元。11月24日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該案在一審時,海珠區法院鑒於徐某自首,免予刑事處罰。(11月25日《新快報》)
  公安局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卻在面對金錢的時候“服了軟”,更是幫助罪犯逃脫,說來實在令人大跌眼鏡。而更加令人費解的是,對於“執法犯法”的惡劣案例,法院卻在一審做出了免予刑責的判決。
  免刑責在法規上確實存在,不過那是相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的一般公民而言的。徐某作為一個公務員,更是一位執法人員,卻“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種瀆職且違法的行為,卻得到了法院的寬恕,這很難令公眾信服。最重要的是,按照法規,這樣的判決也並不是那麼靠得住。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徐某的自首情節,從輕處罰可以理解,但法院乾脆來個“從無處罰”地免予刑責就有些令人瞠目。
  “治國莫大於懲貪”如果沒有足夠高的違法成本,只會讓更多的人形成僥幸心理。從輕量刑可以說是對自首行為的鼓勵,但免予刑責卻很容易讓人理解為對違法行為的寬容。試想,如果每個執法人員在犯了法之後,發現事情要暴露,馬上投案自首,只要貪得錢不多就可以獲得一個免刑責的判決,未免太過匪夷所思。法院作為一個審判機關,其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到人們對於法律的理解。若不能嚴格、嚴謹地進行司法審判,那便是對於三十多年艱苦法治改革的辜負。公權力不能成為獲取法律豁免的“特權”,否則只會寒了民眾的心。
  “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執法部門不可亂執法,公權力的執行者更不能把社會賦予的權力看成是違法的特權,服務民眾者更該是依法、守法的表率,而不能成為鑽法律空子的“範本”。
  文/張鈃偉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執法犯法,更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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