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長江商報消息 武漢市水務局原巡視員劉東才涉嫌暗箱操作工程收567萬“好處費”
  ■本報記者 李璟 實習生 羅陽 張繼玲
  利用職務便利,11年間共收受賄賂567萬元,照顧熟人、兒子承接包括重點防汛工程等在內的10多項堤防工程及綠化工程。昨日,武漢市水務局原巡視員劉東才與其中一名行賄者被控受(行)賄罪,在武漢市中級法院同庭受審。兩人當庭認罪,公訴人建議對劉東才處有期10年至無期徒刑。
  據指控,2001年至2012年期間,劉東才利用擔任武漢市水務局副局長、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被告人孫某等8家單位及個人賄賂567萬元。被告孫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劉東才行賄300萬元。
  劉東才受賄目錄
  受賄300萬元改招標為“點標”
  2004年初,吳某向時任武漢市水務局副局長的劉東才表示,想承接武漢市長江支流府澴河出口綜合整治工程,同時將自己的幫手孫某介紹給他。2005年1月,該工程經湖北省發改委批准正式立項,孫某與劉東才聯繫商談相關事宜,劉提出,急需300萬元用於個人投資。
  為此,孫某經人介紹,找到武漢宏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某,王表示願意以湖北中大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大)名義承接該工程,並同意先付700萬元作前期費用。
  同年12月,孫某、王某到劉東才辦公室,交給其一張300萬元的空白轉賬支票。隨後劉以自己名義將該款項轉入湖北榮生房地產開發公司從事營利活動。
  因工程系武漢市重點防汛工程,如果進行招投標程序,以中大的資質及技術力量難以中標。於是劉東才提議,以重點工程為由,請示武漢市政府指定一家有實力的國有企業總承包,再分包部分工程。
  經劉東才聯繫,孫某找到武漢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經協商,謝答應成功承接該工程後,分包一部分工程給孫某。
  2007年1月,通過劉東才的操作,武漢市水利堤防工程建設管理中心(下稱建管中心)將工程發包給謝某的公司,造價4.4億餘元。謝某按之前承諾,將其中2.7億元工程安排給孫某施工。
  孫某非法獲取該工程後,感覺直接控制工程獲利更多,於是並未按事先約定交給王某實施。他向劉東才表示,王送給劉的300萬元,由自己還給對方。
  照顧兒子未果轉包索賄
  2009年,劉東才的兒子劉侯顯提出,希望能安排一些水利堤防工程給自己承接,時任武漢市水務局巡視員的劉東才滿口答應。
  同年7月,劉東才得知建管中心擬在武昌臨江大道月亮灣地段實施一項防水牆工程,趕緊將此情況告訴了兒子,表示可以幫他承接其中部分工程,同時授意兒子趕緊召集有關施工人員。
  一個月後,在父親的幫助下,劉侯顯以武漢傅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在該工程成功中標。然而實際上,劉侯顯及召集來的人員不具備施工能力,工程根本無法正常進行。
  無奈之下,劉東才只好找到武漢市江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劉某勝,以照顧“熟人”的名義將工程轉交給該公司。工程順利完工,劉東才再次找到劉某勝,表示該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投標的前期費用120萬元。2011年5月和10月,劉某勝按劉東才的要求,分兩次將自己妻子賬戶中120萬元轉到劉東才的個人賬上。
  除主動索要的上述408萬元以外,公訴機關在法庭上還指控劉東才安排他人承接綠化工程、堤防工程等涉嫌受賄罪的其他多項事實。
  2005年
  —
  2012年
  收受武漢市三江建築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劉某108萬元,助其承接漢南至白廟草皮護坡及上堤道路工程、武漢大橋巡航救助站點院牆改造工程、武漢市江堤整險加固漢陽和蔡甸建設管理用房建設工程、漢口江灘二期零星項目工程、漢口江灘防洪及環境綜合整治三期A片建設工程、漢口江灘管理房工程。
  2007年
  —
  2011年
  收受湖北新藝林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12萬元,助其承接本市新洲區堤防綠化工程、漢陽岸大慶閘口至月湖橋段綠化工程、青山江灘第二標段綠化工程、漢陽江灘第六段綠化工程。
  2007年
  收受孫某300萬元,助其分包武漢市重點防汛工程長江支流府澴河出口整合整治工程中的2.7億元。
  2008年
  收受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武漢分公司副總經理沈某10萬元,助其在武漢市連江支堤舉水河東堤加固工程施工過程免受地方勢力干擾,並向省世行辦申請雪災補償款等770萬元。
  2009年
  收受張某10萬元,助其土源獲工程監理方認可,並向省世行辦申請雪災補償款等421萬餘元。
  2009年
  收受武漢旺林花木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6萬元,助其承接本市新洲區堤防綠化工程、黃陂區灄口府河堤防綠化工程、青山江灘第二標段綠化工程、江岸區林業血防工程。
  2009年
  收受湖北長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經營部主任敖某1萬元,關照其繼續承接河道、湖泊清淤疏浚工程。
  2011年
  收受武漢市江濤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勝120萬元,作為武昌臨江四期A1標段防水牆工程投標前期費用。
  ■庭審焦點
  300萬元
  是否為賄款?
  公訴人認為,劉東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賄賂567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孫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300萬元,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已退休近3年的劉東才與50歲出頭的孫某情緒都很穩定,都當庭表示認罪。
  但劉東才辯稱,收受孫某的300萬元是“借”的,自己被抓前後都在償還。同時他表示自己不懂法,希望法院考慮自己在崗位上敬業奉獻過,從輕處理。
  孫某辯稱,300萬元是與王某一起以公司名義送的,且是劉東才索要的,所以自己不構成行賄。他表示,自己是為吳某做事,雖然擔任工程分區負責人,但自己什麼都不懂。
  公訴人指出,劉東才收受300萬元雖寫了收據,但並非借款,且無還款證據,故應屬於受賄。孫某事後自己掏錢還給王某,故該款項系經孫某之手,因此其構成賄賂。建議法院判處劉東才有期徒刑10年至無期徒刑,判處孫某有期徒刑5至7年。
  庭審一直持續到下午3點半,此案未當庭宣判。
  2001年
  至
  2012年
  8家單位
  個人賄賂
  567萬元  (原標題:武漢退休3年官員因涉賄受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k14ekhfd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